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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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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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保障性租賃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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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保障性租賃房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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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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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一)申請保障性租賃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戶籍,且其中一人應當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請家庭在本市無住房或者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目前我市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2平方米。 3.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規定的標準或申請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門確認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目前根據《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公布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和市級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本市戶籍家庭住房困難標準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家庭收入(資產)標準的通知》(廈房住保﹝2021﹞72號)(下稱《通知》)的相關規定,1人戶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萬元;2-3人戶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萬元;4人及以上戶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萬元。 4.申請家庭資產不超過規定標準;目前根據《通知》(廈房住保﹝2021﹞72號)規定,1人戶家庭資產不高于20萬元;2-3人戶家庭資產不高于52萬;4人及以上戶家庭資產不高于72萬元。 年滿30周歲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單身居民,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的且符合前款第2項、第3項和第4項規定條件的可單獨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共同申請(監護人屬于單位、社區居委會或民政部門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監護職責的單位、社區居委會或民政部門出具監護證明)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保障性租賃房: 1.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2.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戶籍未滿十五年的。 3.作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過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未滿十年的。 4.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 5.市人民政府規定不得申請的其他情形。 (三)申請保障性租賃房的申請家庭,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申請人及其配偶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或收養關系的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成員,也可共同申請。共同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申請家庭成員的收入(資產)、住房面積應當合并計算。戶籍因就學遷入本市的,就學期間不計入取得戶籍時間。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本市的,仍可參與共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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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申請保障性租賃房時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表》; 2.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申請家庭成員已婚的,應當提供結婚證;配偶已去世的應提供死亡證明;離婚的應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者生效的法院離婚判決書、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等;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學等原因戶籍未在本市的應提供派出所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繳交個人所得稅的,應當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申請家庭成員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記錄》,未繳交個人所得稅的家庭成員,應當提供失業證或者其他相關收入證明;申請家庭成員中有退休人員的,應當提供養老金證明材料; 4.申請家庭成員為個體工商戶或者投資辦企業并作為公司股東的,應當提供認繳資本額的相關材料、相關稅收繳交憑證等證明材料; 5.申請家庭成員擁有房產,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應當提供房屋資產評估材料;擁有店面、車庫的,應當提供店面、車庫資產評估材料; 6.申請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輛的,應當提供有效商業保險車損保單等價值憑證; 7.申請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房產權屬證明材料、租賃合同、宅基地主管部門或者審批單位認定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確認文書、拆遷協議等材料;申請家庭現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住房的,應當提供自愿退房承諾書;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的,應當提供已退還證明或者自愿退還承諾書; 8.屬于《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規定予以優先、適當優先分配或單列分配的,以及申請之日前3年均經民政部門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的應提供相關證件或相應證明材料; 9.申請家庭對其申報的相關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作出的書面承諾,及申請家庭簽署的同意接受有關部門對其家庭人口、婚姻、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的聲明; 10.其他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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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據 |
?。ㄒ唬稄B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號公告,2014年8月7日公布,自2014年8月7日起施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ǘ稄B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廈府辦規〔2020〕16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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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
1.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批次輪候分配方案;2.到戶籍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批次要求進行意向登記;3.市住房保障部門組織搖號;4.到戶籍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5.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調查、評議、公示;6.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7.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并確定租金補助比例;8.市住房保障中心審核;9.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復核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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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具體以批次方案要求為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