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加大同安區各類人才的引進和培育力度,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的良好人才發展生態,從拓展人才載體平臺、鼓勵人才創新創業、加強人才生活保障三個方面制定以下措施。
一、拓展人才載體平臺
第一條 設立廈門科學城人才創業園
于廈門科學城Ⅰ號孵化器、廈門科學城未來產業園設立人才創業園,積極鼓勵創新創業人才入駐人才創業園。對國家級、省級、市“雙百計劃”等高層次創業人才項目企業,符合入園條件的,可享受不超過500平方米人才創業園辦公場所5年內租金全補;或不超過1000平方米的同安轄區廠房5年內租金全補。已享受市、區相關辦公場所或廠房補助的,按“就高不重復”給予補齊差額。(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區工信局、區財政局)
第二條 設立國際化人才創新創業基地
在廈門科學城設立國際化人才創新創業基地,經認定畢業于國際知名三大世界大學排名最新同時排名前200大學的碩博士或在廈就業創業不超過2年的外籍人才和臺港澳人才,入駐國際化人才創新創業基地的,給予最高10萬元的工作津貼。(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區外辦、區委臺港澳辦、區工信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
第三條 完善人才陣地獎勵
鼓勵各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各級人才驛站評選,加強人才服務工作的覆蓋面和精準度。對評選上省級、市級人才驛站的單位,在獲得相應的省、市獎補資金后,按照1:1配套區級獎勵。對區級人才驛站、提供企業人才服務的黨群服務中心,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已是省、市級驛站的不再疊加獎勵)。經考核合格的,給予每年最高10萬元的運營經費,最高補貼3年。(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區財政局、區人社局)
二、鼓勵人才創新創業
第四條 加強創業扶持
完善創業人才補助,對省級以上引才計劃和廈門“雙百計劃”創業項目企業,在管理期內實行資金撥付與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掛鉤的動態支持模式,在獲得相應的市級創業扶持資金后,按照1:1給予區級創業配套扶持資金。(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區工信局、區財政局)
第五條 優化場所支持
優化創業場所補助標準和范圍,對省級以上引才計劃和廈門“雙百計劃”創業項目企業給予5年的租金補貼。對自租廠房按實際租金和面積給予每平方米每年最高補貼25元,最高補貼面積1000平方米;或對自租辦公用房按實際租金和面積給予每平方米每年最高補貼50元,最高補貼面積500平方米。租用的辦公用房或廠房不得轉租。(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區工信局、區財政局)
第六條 積極鼓勵引才育才
充分激發企業引才育才主體作用,鼓勵企業引才育才,設置專業人才特聘職位,加大引才力度,大力支持人才團隊建設。本區企業(工商注冊和稅收歸屬我區,含我區參與稅收分成的)引進的人才(來廈前在市外學習或工作連續3年以上),在入同3年內入選國家級人才計劃、福建省引才“百人計劃”、福建省高層次人才B類及以上(或廈門市高層次人才B類及以上)的,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屬于海外引進人才的,每引進1名人才分別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18萬元、15萬元、12萬元;屬于國內引進人才的,每引進1名人才分別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12萬元、10萬元。企業需在引進前(以社保、稅收中最早時間為準)報備,同一人才僅可申請一次。(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區工信局、區財政局)
第七條 大力引進培育技能人才
鼓勵企業吸引技能人才來同就業發展,對符合條件的技能人才提供相關補貼。培育高技能人才,定期組織銀城工匠人才評選,采用榮譽稱號與政策獎勵相結合的方式,激發技能人才的進取精神。將銀城工匠人才納入我區人才庫,在各級人才稱號、各類表彰評選中優先推薦,在項目立項、經費補助、獎勵資助中優先扶持;在租房補貼、子女就學、健康體檢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區工信局、區教育局、區衛健局)
三、加強人才生活保障
第八條 設立“蘇頌人才卡”
結合高層次人才在醫、住、游等方面的需求,以及同安區現有的醫療、旅游資源,創設并向同安區級及以上認定人才發放“蘇頌人才卡”,集合醫療保健、文化旅游、酒店住宿等多項服務功能為一體。蘇頌人才卡持有人可享受同安轄區指定醫院門診綠色通道服務;持有人入住可享受指定服務酒店增值服務及專屬優惠;持有人及其直系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親屬)可享受同安區指定景區門票減免優惠。(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區衛健局、區文旅局)
第九條 開通醫療專家一對一專享服務
與同安轄區指定醫院開展合作,設立醫師掛鉤人才聯系機制,為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提供每年最高500元的“專家服務包”,安排副高級以上醫師掛鉤3-5名區級及以上人才,提供“一對一”的人性化實時資訊、個性化診療方案、專屬健康檔案,并開通專享綠色通道,實現不排隊掛號就診、不排隊體檢、快速高效診療的優質服務。提供掛鉤服務的醫師納入人才庫管理,在人才評選、經費補助中給予優先考慮。(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區財政局、區衛健局)
四、附則
本文件由中共廈門市同安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實施方案以各責任單位制定細則為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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